转:《河海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河海校科教【2014】39号).doc

发布时间:2016-04-15

 

河海大学文件

                                                                   

河海校科教201439

────────────────────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培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河海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经校务工作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河海大学

      2014年7月8

 

 

附件

 

河海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强化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是指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被录取的人员。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三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在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报研究生院审批。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入学;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在次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可进行网络系统注册,也可到所在学院现场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学期注册工作,并在开学两周内将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      学习年限、退学

第八条 各类别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按其培养方案执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若不能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必须提前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九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 未能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

 () 在学期间严重违法违纪的;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导师提出建议,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在学期间严重违法违纪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退学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退学批文下发后两周内办完相关离校手续。

 

第四章      课程教学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选课程应符合各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要求。

十三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应按照培养方案制订个人课程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学习计划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交到所在学院。

十四教师授课可根据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提前做好课程教学计划,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可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进行,也可采取分段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各门课程(除必修环节)都必须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分为笔试、课程论文、口试加笔试、课程论文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笔试可采用闭卷、半开卷、开卷等。公共课程和基础理论课程须进行笔试。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计,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或单科60分且加权平均7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必修环节课程成绩计为“通过”或“不通过”,通过为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课程考试评分和成绩报送工作,同时需提交考试试卷或课程论文给开课单位存档。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原则上不得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由任课教师本人或研究生秘书持试卷和任课老师签字、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的修改说明到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全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修订、课程建设、教学评估和检查,负责部分公共课程教学管理。学院负责本单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安排与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应将每学期的课表及考试安排及时报研究生院,备案检查。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在学院自我检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不同类型的课程评估,同时将抽查和评估的结果反馈给有关学院,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档案由学院统一保存。学院应做好各类别、各年级、各班级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档案、成绩档案、试卷等)。加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信息系统的信息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安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籍档案和成绩档案应长期保留,试卷或课程论文应保留3年。

第二十二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业务档案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内容和学时完成教学任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上课,应办好调停课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五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因故不能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经批准方有效,否则作旷课处理。书面请假条经任课教师同意,登记签字后交学院留存。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每门课程的缺课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5,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并出示研究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记,情节严重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七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按所属类型的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后,可开始学位论文工作。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文献阅读的内容应与学位论文所研究的内容密切相关,体现国内外的研究及应用现状和水平。

开题报告主要包括文献综述、课题研究的内容、意义、研究方案、预期达到的目标及时间进度计划。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开题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研究与撰写工作。学位论文须在校内校外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须符合《河海大学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要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须根据评阅评审专家给予的修改答辩、推迟答辩或不予答辩等意见处理。

论文答辩后抽检不合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导师和研究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校内进行。

第三十条 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河海大学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按照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与答辩进行全过程监控,严把质量关。

 

第八章      学位授予

三十一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可以申请专业硕士学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三十二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规定的学习计划,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发放学习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对培养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控;学院负责本单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学位论文等工作,做好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不转户口、不转工资关系和其他组织人事关系。学习期间凡涉及工作、医疗费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均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8印发

录入:于洪军                                     校对:周 

XML 地图